摘要 作為“大氣十條”(《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的配套政策性文件,由環境保護部、國家發改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多部門聯合編制的《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辦法(試行)...
作為“大氣十條”(《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的配套政策性文件,由環境保護部、國家發改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多部門聯合編制的《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辦法(試行)》日前由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環境保護部副部長翟青解讀《考核辦法》時指出,《考核辦法》明確了實行“大氣十條”的責任主體與考核對象,明確了考核內容、考核方式、考核程序、獎懲措施等,標志著我國最嚴格大氣環境管理責任與考核制度的正式確立。
按要求,考核結果將作為中組部對各地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同時,實行“獎優”與“罰劣”并重,對考核結果優秀的將加大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支持力度,不合格的將予以適當扣減。對未通過考核的,實行嚴格責任追究。
翟青表示,建立責任與考核制度是確保“大氣十條”目標和各項任務措施落到實處的關鍵。考核既是激勵措施,又是鮮明導向。《考核辦法》的實施將對我國未來大氣污染防治產生深遠的影響,將加速推進地方環境管理模式的轉變,全面帶動相關部門的工作,真正落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注重空氣質量改善 分區指導特色凸顯
《考核辦法》設置了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和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兩類指標,實施雙百分制。
其中,復合型大氣污染嚴重的京津冀及周邊、長三角、珠三角、重慶市等11個省份,以PM2.5年均濃度下降比例為質量考核指標;其他省(區、市)以PM10年均濃度下降比例為質量考核指標。
同時,《考核辦法》建立了可量化、可評估、可考核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指標體系,包括產業結構調整優化、清潔生產、煤炭管理與油品供應、燃煤小鍋爐整治、工業大氣污染治理、城市揚塵污染控制、機動車污染防治、建筑節能與供熱計量、大氣污染防治資金投入、大氣環境管理等十個方面共計29項子指標。
那么,相比環保領域既有的考核制度,《考核辦法》有什么特色和亮點?
翟青告訴記者,亮點體現在四個方面。在考核指標設置上“新”。首次提出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考核指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考核指標覆蓋面廣,涉及大氣污染防治源頭、過程和末端的方方面面。
在考核方式選擇上“新”。在傳統綜合打分的基礎上,切實強化空氣質量改善的剛性約束作用,終期考核實施質量改善績效“一票否決”。
在考核手段運用上“新”。由重突擊檢查、輕日常監管,向強化日常監管、突擊檢查與日常監管相結合轉變,將日常綜合督查結果作為考核的重要依據。
同時,考核工作充分體現分區指導原則。對大氣污染嚴重的京津冀及周邊、長三角、珠三角區域(以下簡稱重點區域)實施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雙考核;對其他地區實施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單一考核,對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評估。
終期考核“一票否決” “指標解釋”近日將出
《考核辦法》明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是實行“大氣十條”的責任主體,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負總責;環境保護部會同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能源局等部門和單位開展“大氣十條”實施情況的考核工作。
翟青指出,《考核辦法》堅持繼承與創新相結合,對既有環保考核的傳統做法進行了改進和完善,又引入了新的方法和手段。具體包括:
年度考核與終期考核相結合。自2014年起,每年對各省(區、市)年度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考核,其中對2013年度,重點評估各地區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工作的部署情況;2018年對整體實施情況進行全面評估考核。
綜合評分和一票否決相結合。年度考核采取評分法,對兩類指標分別打分,得分結果劃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檔。重點區域考核結果為兩類指標中較低的等級,其他地區考核結果為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對應等級,考核結果不合格即視為未通過考核。終期考核實施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一票否決,完成《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所列質量改善目標,視為通過考核,反之即視為未通過考核。
定期核查與日常督查相結合。除考核組每年開展定期核查外,充分發揮環境保護督查中心的作用,對各項重點任務的落實情況開展日常督查,將定期核查和日常督查結果一并作為評估考核的重要依據。
地方上報與現場核查相結合。各地區首先開展自查,形成自查報告,作為考核打分的基本依據。相關部門和環境保護督查中心結合自查報告和年度工作計劃,進行重點抽查和現場核查,現場核查情況作為扣分項體現在考核結果中。
此外,《考核辦法》還對考核程序進行了明確規定,對各個時間節點、工作方式提出了明確要求:各地每年制定本地區“大氣十條”年度工作計劃,確定年度目標和任務;次年2月底前將本地區考核年度“大氣十條”的自查報告報送環境保護部,同時抄送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能源局,負責考核工作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對各地進行重點抽查和現場檢查,在此基礎上進行綜合評分,并劃定考核等級;考核結果在每年5月底前上報國務院,經國務院審定后,向社會公告。
關于《考核辦法》涉及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指標的內容、分值分配、工作要求和打分方法等細節問題,翟青表示,在指標篩選上,《考核辦法》遵循緊扣“大氣十條”任務要求的原則,重點選擇空氣質量改善效果顯著的措施,提出評價指標,細化評價要點,如將“煤炭管理和油品供應”指標劃分為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煤炭洗選加工、散煤清潔化治理、國四與國五油品供應等子指標;遵循分區指導的原則,根據各地綜合整治工作的側重點,建立各具特色的指標體系,各重點區域之間、重點區域與其他地區之間、北方采暖地區與其他地區之間均有所差異;遵循可操作性原則,選擇有關部門能夠提供、可量化、可評估、可考核的指標。
在分值設置上,《考核辦法》綜合考慮實施難易程度和空氣質量改善效果等因素,設置了各項子指標的分值。其中涉及環保、發改、工信、住建、能源、財政等相關部門,有利于明確大氣污染防治的責任分工,推動部門協調、聯動,共同應對大氣污染。
在打分方法上,依據各地自查報告,對照年度工作計劃,按照完成比例分檔計分。相關職能部門及環境保護督查中心依據對任務措施和治理項目的完成情況進行重點抽查和現場核查,抽查和核查情況都將體現在打分結果中。
透露,環保部將制定并發布“指標解釋”。按照《考核辦法》要求,環境保護部會同發改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能源局等有關部門制定了《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評估考核辦法(試行)》指標解釋,進一步明確、細化各項指標的定義、考核要求和計分方法,近日將印發實施,為具體落實考核工作制定行動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