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推進煤炭行業淘汰落后產能,積極調整煤炭產業結構,提高煤炭工業生產力水平,財政部、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日前聯合印發了《關于支持煤炭行業淘汰落后產能的通知》。通知指出,“十二五”期間,中央財政將安排專項資金對經濟欠發達地區淘汰煤炭落后產能工作給予獎勵。
通知要求,獎勵資金支持的煤炭行業淘汰落后產能項目必須符合《關于“十二五”期間進一步推進煤炭行業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通知》等相關文件規定;相關生產線和設備型號與項目批復等有效證明材料相一致,必須在當年拆除或廢毀,不得轉移;所屬企業相關情況與項目批復、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等有效證明材料相一致;未享受與淘汰落后產能相關的其他中央財政資金支持。
通知規定,中央財政根據年度預算安排、地方上年度煤炭淘汰落后產能目標任務實際完成和資金安排使用情況等因素安排獎勵資金,對具體項目的獎勵條件、標準和金額,由地方根據本辦法要求和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通知強調,獎勵資金必須專項用于淘汰落后產能企業職工安置、化解債務、設備設施更新等淘汰落后產能相關支出,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財力。獎勵資金由地方統籌安排使用,但必須堅持以下原則:優先支持關閉退出的煤礦。優先支持淘汰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的煤礦。優先支持淘汰落后產能任務重、職工安置數量多和困難大的企業。優先支持淘汰落后產能企業職工安置,妥善安置職工后,剩余資金再用于化解債務、設備設施更新等相關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