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國土資源部 環境保護部 農業部 商務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能源局 關于利用綜合標準依法依規推動落后產能退出的指導意見
工信部聯產業﹝2017﹞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農業、商務、國資、稅務、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管、能源、煤炭主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各銀監局:淘汰落后產能是推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節能減排的重要舉措。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7號)、《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部署,做好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要求,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深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實現工作方式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向綜合運用法律法規、經濟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轉變;實現界定標準由主要依靠裝備規模、工藝技術標準,向能耗、環保、質量、安全、技術等綜合標準轉變;建立市場化、法治化、常態化的工作推進機制。
(二)基本原則。
——堅持市場倒逼、企業主體。健全公開透明的市場規則,強化市場競爭機制和倒逼機制,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優化供給結構,促進優勝劣汰。發揮企業市場主體作用,強化企業責任意識。
——堅持政府推動、依法依規。強化法治意識和法治思維,充分發揮法律法規的約束作用和技術標準的門檻作用,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依法依規推動落后產能退出。加強政策引導,完善體制機制,保障企業和職工合法權益,確保社會穩定。
——堅持統籌協調、突出重點。以建設市場化和法治化落后產能退出機制為重點,加強部門協同,創新方式方法,推動重點行業和重點地區率先突破,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做法。
(三)工作目標。以鋼鐵、煤炭、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等行業為重點,通過完善綜合標準體系,嚴格常態化執法和強制性標準實施,促使一批能耗、環保、安全、技術達不到標準和生產不合格產品或淘汰類產能(以上即為落后產能),依法依規關停退出,產能過剩矛盾得到緩解,環境質量得到改善,產業結構持續優化升級;通過落實部門聯動和地方責任,構建多標準、多部門、多渠道協同推進工作格局。
二、主要任務
(四)能耗方面。嚴格執行節約能源法,對達不到強制性能耗限額標準要求的產能,應在6個月內整改;確需延長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過3個月的延期申請;逾期未整改或經整改仍未達標的,依法關停退出。(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負責)
(五)環保方面。嚴格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對超過大氣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污、違反固體廢物管理法律法規,以及超過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排污的企業,責令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
(六)質量方面。嚴格執行產品質量法,對相關產品質量達不到強制性標準要求的產能,依法查處并責令停產整改;在6個月內未整改或經整改仍未達標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依法關停退出。(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負責)
(七)安全方面。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對安全生產條件達不到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要求的產能,立即停產停業整頓;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吊銷其相關證照。(安全生產監管主管部門及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
(八)技術方面。按照有關產業政策規定,淘汰相關工藝技術裝備,須拆除相應主體設備。具備拆除條件的應立即拆除;暫不具備拆除條件的,應立即斷水、斷電,拆除動力裝置,封存主體設備(生產線),企業向社會公開承諾不再恢復生產,同時在省級人民政府或省級主管部門網站公告,接受社會監督,并限時拆除。嚴厲打擊違法生產和銷售“地條鋼”行為,依法全面拆除生產建筑用鋼的工頻爐、中頻爐等裝備。(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能源、煤炭、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牽頭,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產能退出。通過依法關停、停業、關閉、取締整個企業,或采取斷電、斷水,拆除動力裝置,封存主體設備等措施淘汰相關主體設備(生產線),使相應產能不再投入生產。(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三、政策措施
(十)加大資金扶持。充分利用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獎補資金、差別電價加價收入和省級淘汰落后產能專項獎勵資金等,對符合條件的企業職工安置、轉產轉型等予以支持。(財政主管部門負責,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價格等主管部門配合)
(十一)加大技術扶持。加強規劃引導和行業準入(規范)管理,通過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引導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升級,降低產能改造成本,提高運營效率。(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能源、煤炭主管部門負責)
(十二)執行價格政策。對鋼鐵、水泥、電解鋁等行業能耗、電耗達不到強制性標準的產能,以及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淘汰類的產能,執行差別電價、階梯電價、懲罰性電價和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等差別化能源資源價格。(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價格主管部門負責)
(中國磨料磨具網 注:“3000千伏安以下普通棕剛玉冶煉爐、4000千伏安以下固定式棕剛玉冶煉爐、3000千伏安以下碳化硅冶煉爐”屬《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淘汰類。)
(十三)落實差別化信貸政策。落實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對有效益、有前景,且主動退出低端低效產能、化解過剩產能、實施兼并重組的企業,按照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積極予以信貸支持。對未按期退出落后產能的企業,嚴控新增授信,壓縮退出存量貸款。運用市場化手段妥善處置企業債務和銀行不良資產。(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監局負責)
(十四)做好職工安置。要把職工安置作為去產能工作的重中之重,指導企業落實主體責任,依法妥善處理勞動關系,制定好職工安置方案和風險處置預案。落實促進自主創業、鼓勵企業吸納就業和幫扶困難人員就業等各項政策,做好社保關系接續和轉移,按規定落實好社會保障待遇。加強職業介紹和技能培訓,增強失業人員的再就業能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負責)
(十五)盤活土地資源。產能退出后的劃撥用地,可依法轉讓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劃撥土地使用權后的土地出讓收入,可按規定通過預算安排支付產能退出企業職工安置費用。退出后的工業用地,在符合城鄉規劃的前提下,可用于轉產發展第三產業,其中轉產為生產性服務業等國家鼓勵發展行業的,可在5年內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國土資源、財政主管部門負責)
(十六)嚴格執法監管。加大節能監察力度,全面調查重點行業能源消耗情況,嚴格依法處置主要工序或單位產品能源消耗不達標的企業。(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負責)
強化環保執法,督促企業全面落實環保法律法規,嚴格依法處理環境違法行為,進一步完善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納入排污許可證管理的所有企事業單位必須按期持證排污、按證排污,不得無證排污。(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
加強產品質量管理執法,全面調查生產許可獲證企業生產狀況和生產條件,嚴厲打擊無證生產等違法行為。對因工藝裝備落后、環保和能耗不達標被依法關停的企業,注銷生產許可證。(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負責)
嚴格安全生產監督執法,組織檢查重點行業安全生產情況,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安全生產監管主管部門及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
(十七)強化懲戒約束。對未按期完成落后產能退出的企業,由相關部門將有關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在“信用中國”網站等平臺公布,在土地供應、資金支持、稅收管理、生產許可、安全許可、債券發行、融資授信、政府采購、公共工程建設項目投標等方面,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和信用約束。(發展改革主管部門牽頭,各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落實)
四、組織實施
(十八)完善工作機制。各地要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通知》《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要求,發揮好省級淘汰落后產能工作協調(領導)小組作用,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職責分工,強化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工業和信息化、能源、煤炭主管部門要履行牽頭職責,強化綜合協調,把握時間節點,統籌推進工作。各參與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強化執法監督,完善配套政策,主動開展工作。(工業和信息化、能源、煤炭主管部門分別牽頭,各參與部門按職責分工落實)
(十九)抓好工作落實。每年3月底前,各地工業和信息化、能源、煤炭主管部門牽頭,聯合發展改革、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管等主管部門,以鋼鐵、煤炭、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行業為重點(各地可結合本地區產業發展實際和結構調整需要,擴大行業范圍),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確年度重點任務、時間節點、工作措施和責任部門,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實施。
每年12月底前,各地發展改革、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管主管部門將當年鋼鐵、煤炭、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等重點行業依法關閉退出的企業、設備及產能情況,函告同級工業和信息化、能源、煤炭主管部門,計入當年落后產能退出情況。
次年1月底前,各地工業和信息化、能源、煤炭主管部門將上年度落后產能退出情況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能源局,抄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國務院國資委、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安全監管總局、銀監會。(工業和信息化、能源、煤炭主管部門牽頭,發展改革、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管等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落實)
(二十)加強監督檢查。各地工業和信息化、能源、煤炭主管部門要及時了解、掌握工作進展,定期組織相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對進展較慢的地區采取通報、約談等方式進行督辦。(工業和信息化、能源、煤炭主管部門牽頭,發展改革、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管等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落實)
(二十一)強化信息公開。各地工業和信息化、能源、煤炭主管部門要在網站公告年度落后產能退出企業名單、設備(生產線)和產能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各地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管主管部門,要定期公布不達標應限期整改的企業名單(“黃牌”名單),以及經整改仍不達標、已依法關閉的企業名單(“紅牌”名單)。各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定期公布超標排放企業名單,以及超標排放情節嚴重的企業名單。(工業和信息化、能源、煤炭、發展改革、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管等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落實)
(二十二)加強行業自律。各相關行業協會要充分發揮熟悉行業的優勢,及時反映企業訴求,引導企業做好自律,自覺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相關行業協會落實)
(二十三)做好宣傳引導。各地要做好政策宣傳解讀,總結好的經驗和有效做法,通過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方式進行宣傳,加強示范引導,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工業信息化、能源、煤炭主管部門牽頭,相關部門配合)
依法依規推動落后產能退出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落實去產能任務、促進產業結構調整的重要措施。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能源局將會同淘汰落后產能工作部際協調小組成員單位,加強對各地工作的指導,研究完善相關政策措施,適時組織對各地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并將有關情況報國務院。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國土資源部 環境保護部
農業部 商務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 稅務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能源局
2017年2月17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國土資源部 環境保護部
農業部 商務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 稅務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能源局
2017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