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受社會關注的全國首例省級政府起訴企業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江蘇省政府訴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7日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安徽海德公司向原告賠償環境修復費等費用5482.85萬元。
2017年7月,江蘇省政府將海德公司訴至泰州市中級法院。今年5月29日,該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法院判決書顯示,海德公司營銷部經理楊峰,于2014年5月將公司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102.44噸廢堿液,交給沒有處置危廢物資質的李宏生等人,孫志才、丁衛東等人先后分多次將廢堿液排入長江和新通揚運河,嚴重污染環境。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環境污染事件造成靖江、興化市區及周邊城鎮居民生活用水停水幾十個小時,嚴重威脅了群眾正常生產生活。特別嚴重的是,這次污染事件發生在長江休漁期,給長江水環境、魚類資源、生態服務功能造成了巨大損失。海德公司將廢堿液交給沒有資質的個人進行處置,應視為在防范污染物對環境污染損害上的不作為,這與環境污染損失結果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應當對由此產生的損害結果承擔賠償責任。
據了解,與以往此類判決不同的是,法院這次擴大了損害賠償范圍,增加了損害賠償服務功能費。泰州中院副院長宋亞平認為,本案廢液倒入長江以后導致長江水系生態環境服務功能的損害,在此基礎上法院增加了環境服務功能損害的賠償,增加了侵權人的違法成本,充分體現了誰污染誰治理、誰侵權誰承擔責任的新的司法理念。
泰州中院行政庭副庭長顧金才告訴記者,該案是中辦、國辦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授權省政府可以提起生態賠償損害訴訟之后,省級政府作為獨立原告,首次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本案在法律適用及被告應當承擔的責任等方面均有所突破、創新。在本案中,泰州法院首例組成由4名人民陪審員參加的7人制合議庭審理的涉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充分聽取人民陪審員對事實的認定作用,充分發揮了人民陪審員知社情、懂民意、接地氣的優勢,體現了在人民司法中更好堅持群眾路線的重要作用。
顧金才介紹說,法院經審查發現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足以補償生態環境損害費用時,積極發揮司法的能動作用,向原告釋明,要求原告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本案原告當庭采納了法院的意見,將訴訟請求從3800余萬元增加到5400余萬元,法院在判決時予以支持。同時,本案損害地點一處在長江,一處在內河的新通揚運河,長江的環境修復費用經過了評估,而新通揚運河的環境修復費用沒有經過評估,如何計算新通揚運河的費用成了爭議焦點。通過類比已經法定程序鑒定評估得出的損害結果,可以得出其他未經鑒定污染事件的損害賠償數額,這樣做不僅減少了繁瑣的鑒定環節,節省了行政成本,提高辦案效力,也不損害被告的合法權益。
此外,本案中法院還判決,被告在支付生態損害賠償費用后,被告可與原告協商,積極采取對受損環境的修復措施,或委托第三方進行修復。經原告同意,上述修復費用可從已支付的賠償費用中列支,這樣還可以促進被告及相關當事人積極履行對受損環境的修復責任,最大限度減少對環境的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