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為落實國家新材料產業發展領導小組的總體部署和《新材料產業發展指南》提出的重點任務,推動實施“中國制造2025”,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保監會于日前發出《關...
為落實國家新材料產業發展領導小組的總體部署和《新材料產業發展指南》提出的重點任務,推動實施“中國制造2025”,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保監會于日前發出《關于開展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保險補償機制試點工作的通知》,決定建立新材料首批次應用保險補償機制并開展試點工作。 通知指出,新材料是先進制造業的支撐和基礎,其性能、技術、工藝等直接影響電子信息、高端裝備等下游領域的產品質量和生產安全。新材料進入市場初期,需要經過長期的應用考核與大量的資金投入,下游用戶首次使用存在一定風險,客觀上導致了“有材不好用,好材不敢用”、生產與應用脫節、創新產品推廣應用困難等問題。
建立新材料首批次保險機制,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的原則,旨在運用市場化手段,對新材料應用示范的風險控制和分擔作出制度性安排,突破新材料應用的初期市場瓶頸,激活和釋放下游行業對新材料產品的有效需求,對于加快新材料創新成果轉化和應用,促進傳統材料工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升我國新材料產業整體發展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通知明確,首批次新材料是用戶在首年度內購買使用《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示范指導目錄》內的同品種、同技術規格參數的新材料產品。生產首批次新材料的企業,是保險補償政策的支持對象。使用首批次新材料的企業,是保險的受益方。
新材料首批次保險機制的責任限額將根據采購合同金額以及產品可能造成的責任損失額來綜合確定。原則上政府補貼的責任限額不超過合同金額的5倍、且最高不超過5億元人民幣,投保費率最高不超過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