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五晚間,繼“股王”茅臺下跌4%,創業板跌幅超過2%,上百只小票跌停之后,金融業長達萬字的超重磅監管文件問世了。
11月17日,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出臺《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意見稿長達10000字,分29條,信息量可謂巨大。
事實上,這一出臺意見稿,堪稱史上最嚴的資產管理意見。它的出臺,既意味著金融業吃著火鍋唱著歌的時代,已經一去不復返,更意味著資產管理將結束規模大躍進時代,步入質量提升“新時代”。
本源
為什么要對資管業務進行規范?
簡單來說,兩個維度:一是行業規模巨大,對我國經濟發展舉足輕重;二是行業發展不規范,呼喚更全更嚴的監管措施。
自2004年推出首只銀行理財產品以來,我國的資產管理行業就邁入了高速發展階段。“大資管時代”下,證券、基金、期貨、保險等多種理財產品噴涌,截止2016年底資產管理行業規模達到102萬億。102萬億是什么概念?同年年底,我國的GDP水平是74.4萬億,遠不及資管行業規模。
但是,行業規模狂飆突進背后,往往是概念不明、業務發展不規范、監管標準不一的現象,極易引發監管套利、資金池、剛性兌付等問題,為行業監管和調控帶來重大風險隱患。
比如,在到底什么是“資產管理”上,業內此前就難以形成一個準確的概念。樸素意義上理解,無非就是金融機構為委托人代為管理資產(包括投資和管理),然后收取一定的管理費。但是委托人和受托人范圍有哪些?這其中的風險怎么控制?管理費怎么收?會不會引發一些投機行為?
這一次,《指導意見》真正回歸了行業“受人之托,代客理財”的本質,第一次明確規定了,資管是指“銀行、信托、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管機構等接受投資者委托,對受托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金融機構為委托人利益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并收取相應的管理費用,委托人自擔投資風險并獲得收益。”
過去幾年,由于對資管的范圍定義不明確,不少金融機構就“誤入歧途”,利用資管做掩護,從事一些高杠桿、非法交易行為,偏離了資產管理的本質,資產管理能力也沒有建立很好地起來。
這一定義首次明確了監管主體的范圍,無疑是在貫徹“所有金融業務都要納入監管”的精神,實現穿透式監管。
剛性兌付
值得關注的另一點,是定義中提到的“委托人自擔投資風險并獲得收益”。這無疑是在針對,長期以來,資管行業發展的“阿喀琉斯之踵”——剛性兌付問題。
什么是剛性兌付?簡單來說,就是金融機構對投資人承諾保本保收益,出現兌付困難時,金融機構要“兜底”、墊付資金,這也是過去行業的通行規則。
聽起來對投資者是一件好事,但這會出現什么問題呢?一旦金融機構資金池出現問題,無法墊付,就會出現非常嚴重的群體性事件。由此引發,理財、投資一出事,就找政府鬧事的現象。這不僅擾亂市場紀律,加劇道德風險,更會牽扯大量的行政和社會成本。
事實上,對于投資者來說,既然是金融投資,勢必要承擔一定的風險。中國的金融市場要更開放和規范,就必須教育投資者,使之擁有更加科學的投資觀。打破剛性兌付早已是金融業的普遍共識。
這次,《指導意見》就花了重要篇幅講了打破剛性兌付監管要求。
一方面,提出金融機構對資產管理產品應當實行凈值化管理。怎么理解呢?就是不再給理財產品定預期收益率,也不保證客戶的收益,而是像基金那樣按凈值申購、贖回。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年初買的凈值1.05的產品,年底可能變為1.02,他需要自己承擔損失。說白了,就是打破剛性兌付的另一種說法。
另一方面對剛性兌付行為進行界定,并加強懲處。從法律、制度上規范,并設定懲罰措施,無疑顯示了監管機構的決心。
去杠桿、資金池
杠桿問題,一直是金融監管的重中之重。
在中國,去杠桿,還是中央提出的“三去一降一補”五大任務下的重要一環。無論是2015年股市異常波動、樓市的房價泡沫,還是傳統去產能行業的過高負債率,無疑都是高杠桿的“鍋”。
央行行長周小川也曾專門強調,宏觀層面的金融高杠桿率和流動性風險問題。他說,“高杠桿是宏觀金融脆弱性的總根源。在實體部門體現為過度負債,在金融領域體現為信用過快擴張。”
那么,這一次《指導意見》是怎么去杠桿的呢?對所有杠桿的類型和內容進行了明確的定義,相當于一個“負面清單”。等于是告訴各個金融機構,以后這些清單里的事就別干了,否則,法律可不是吃素的。
內容太多,就舉個例子。比如,其中提到了一種“投資人舉債購買產品、或將持有的產品再次質押融資的加杠桿行為”,是要堅決打擊的。
這是什么意思呢?打個比方。很多銀行都會發放各類貸款,借貸人可能會在二十年、三十年之內還完。這本來是一件很簡單的事情,但問題是二十年、三十年對銀行來說太久了啊,手上沒現金流怎么投資呢?于是,他們想了一個辦法,把所有這些應收的貸款打包,做成基金或者其他理財產品,賣給其他投行或者投資人,這樣就能拿到現金進行下一輪投資項目了。
可能很多人要問,應收款也能質押嗎?聽起來很不可思議,但在金融界這還蠻常見的。甚至于,接手的第二家投行會繼續把這個產品再進度打包,傳給另一個下家,如此多輪,最終流向終消費市場的個人投資者。
這個過程中,你會發現,每一項產品的再打包,都是在加杠桿,每一家金融機構都會“雁過拔毛”,而最終的風險和代價卻需要投資者們承擔。更重要的是,他們盡管制造了超高的流水和業績,卻于實體經濟毫無裨益,甚至極其容易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
諸如此類的多層嵌套等,無疑都是要嚴厲打擊的對象。
除此之外,《指導意見》還明確提到了廣為詬病的資金池業務。思及此,像2015年盛行的P2P集資惡性事件、共享單車押金退還難、各類旁氏騙局,估計要無所遁形了吧。
統籌
從內容層面解決了金融的監管問題,我們再來談談技術上的實施問題。
事實上,大家可能已經發現,這一次的《指導意見》,從始至終都貫徹了一個“金融大監管”的理念。這當然不是一個新鮮的概念,甚至已經被行業討論很久,但這次《指導意見》的出臺,對其依然具有很強的節點意義。
聯系到此前幾場重要的會議:
今年7月,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在京舉行。除了明確了金融監管的方向和底線,更明確提出“加強宏觀審慎管理制度建設,加強功能監管,更加重視行為監管”。
10月18日,十九大報告中,習近平提到了“健全金融監管體系,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而本月國務院金融穩定會第一次會議,則是提出了金融監管的“統籌、協調”——統籌金融改革發展與監管,協調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相關事項,統籌協調金融監管重大事項,協調金融政策與相關財政政策、產業政策等。
毫無疑問,在一個資管規模已經超過國家GDP規模的形勢下,統籌、協調管理對于金融監管至關重要。
但此前我國的監管狀態是怎樣的呢?周小川曾直言“鐵路警察,各管一段”。也就是說,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職能不清晰,在監管真空下,一些金融活動游離在金融監管之外。同時,統計數據和基礎設施尚未集中統一,加大了系統性風險研判難度。
此外,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和國務院金融穩定會議都曾提出:當前的金融風險是經濟金融周期性因素、結構性因素和體制性因素疊加共振的后果。
這一切,無疑都對監管機構的協調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呼喚一個具有更高站位、更廣視角、更強調和能力的監管機構。
中國的金融監管,已經邁入大監管的新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