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民間投資迅速發展壯大,目前已經占到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的60%以上,在促進市場繁榮、提供就業崗位、推進結構調整、增強經濟活力等方面都發揮著重要作用,成為推動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積極力量。
據統計,與近年來快速增長的民間投資相比,政府投資規模占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的比重已經很小。但是,政府投資對全社會投資,特別是民間投資的引導、帶動作用依然十分顯著。
為支持民間資本的發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財政部日前發布了《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安排政府性資金對民間投資主體同等對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意在通過政府性資金的安排和使用,為促進民間投資發展創造更好的政策環境,引導民間投資投向國家鼓勵發展的領域,廣泛參與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建設,推動民間投資進行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產業轉移,從而進一步增強投資穩定增長的內生動力,推動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新36條”提出,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安排的政府性資金,要明確規則、統一標準,對包括民間投資主體在內的各類投資主體同等對待。上述用于建設項目投資的政府性資金主要包括: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安排的財政預算內投資、專項建設資金、創業投資引導資金,以及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等。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投資司有關負責人表示,針對各類政府性資金的不同情況,《通知》明確了安排政府性資金支持民間投資發展的主要方式。財政預算內投資和專項建設資金,主要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予以支持。創業投資引導資金,主要采用參股、融資擔保和跟進投資等方式進行扶持。對符合貸款條件的民間投資項目,可按規定程序申請使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由財政部門和轉貸銀行進行轉貸。
為落實政策,真正做到對民間投資主體同等對待,該負責人明確四大要求:一是與政府性資金管理和使用有關的規章制度、標準定額、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等,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要求予以公開,便于民間投資主體準確獲取相關信息。二是在安排政府性資金時,要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明確規則、統一標準,對民間投資主體同等對待,不得單獨對民間投資主體設置附加條件。三是依照政府性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對各類投資主體提出的政府性資金申請進行認真審核,審核的內容、標準、程序、規則等方面的具體要求應一視同仁。對于符合有關規定、通過審核的民間投資項目,在安排政府性資金時不得歧視。四是有關方面要抓緊按照《通知》要求,制訂和修改完善本地區、本部門負責安排的政府性資金具體管理辦法,切實做到同等對待、公開透明,為民間投資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實際上,近年來包括財政預算內投資在內的各類政府性資金已經安排了許多民間投資項目,取得了良好效果。比如,2009年以來,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支持中小工業企業發展,其中大部分都是民間投資項目。根據國家統計局統計,民間投資在制造業投資中所占比重已超八成。中央預算內投資對中小工業企業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節能減排、提高產品質量、改善安全生產條件等進行了重點支持,推動了中小企業技術進步和結構調整。此外,中央預算內投資在安排農村小水電建設、大中型沼氣、生豬奶牛標準化規模養殖場等“三農”項目,“十二五”重點節能工程、循環經濟和資源節約重大示范項目,高技術產業發展、能源自主創新、產業振興和技術改造等項目時,也對民間投資主體一視同仁,支持了一大批民間投資項目。
在要求政府性資金對民間投資主體同等對待的同時,如何讓每一分錢發揮應有的作用還需要監管環節跟上。該負責人強調指出,國家有關政府性資金管理的政策規定,同樣適用于使用了政府性資金的民間投資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