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保法》已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1989年我國首次公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保法》后的首次修訂。新環保法規定,每年的6月5日為環境日。此外,違反相...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保法》已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1989年我國首次公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保法》后的首次修訂。新環保法規定,每年的6月5日為環境日。此外,違反相關規定將被行政拘留。新環保法強調,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以下4項規定之一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依據情節輕重被處以5~15日的行政拘留。第一,在建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第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第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第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