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今日就《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規定,除依法報經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取得經營放貸業務許可的非存款類放貸組織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經...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今日就《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規定,除依法報經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取得經營放貸業務許可的非存款類放貸組織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經營放貸業務。條例旨在規范小貸公司及沒有明確監督管理部門的其他非存款類放貸組織,國務院決定由有關部門監管的典當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貸款公司等非存款類放貸組織不適用本條例。
征求意見稿規定,非存款類放貸組織通過互聯網平臺經營放貸業務的,應遵守條例有關規定,并由銀監會制定網絡小額貸款的監管細則。
征求意見稿明確,除依法報經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取得經營放貸業務許可的非存款類放貸組織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經營放貸業務。
關于注冊資本,征求意見稿規定,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應當具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實繳注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不得低于5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低于1000萬元。
關于經營地域,征求意見稿規定非存款類放貸組織取得經營放貸業務許可證后,可依法在省內經營,不受縣域限制。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應當經擬開展業務的省級人民政府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接受業務發生地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征求意見稿同時對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的業務經營規則作了規定,其中包括發放貸款前與借款人協商確定的貸款利率和綜合有效利率不得違反法律有關規定;不得采取欺詐、脅迫、誘導等方式向借款人發放與其自身貸款用途、還款能力等不相符合的貸款;不得以不合法、不公平或不正當手段催收債務等內容。
征求意見稿還要求加強對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的監督管理,查處其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撤銷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非存款類放貸組織;建立非存款類放貸組織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開展行業統計分析和評估工作;處置重大風險事件;對行業自律組織的活動進行監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