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不少老板都對什么情況下該打借條,什么情況下該打欠條和收條不是十分清楚,其實區分起來很簡單:1.打借條多是由于背后存在著資金或者事物的流動或轉移,但欠條不存在這樣的情況。在打借條的...
有不少老板都對什么情況下該打借條,什么情況下該打欠條和收條不是十分清楚,其實區分起來很簡單:
1. 打借條多是由于背后存在著資金或者事物的流動或轉移,但欠條不存在這樣的情況。在打借條的時候,出借人“剛剛”“正準備”或者“正在”把資金或者無偏交付給借用人, 為了證明所發生的這個“流動”或“轉移”的事實,才專門使用借條加以固定。
欠條多是是結算或者證明財產所有與占有的相反狀態,也就是說資金或物品的所有權人的東西被人占有、使用,這種狀態在打欠條時已經發生并存在,打欠條的目的就是為了書面確認這種狀態的存在。
2. 借條一般都有借期和利息,借條的借期和利息計算的起始點一般是出借日,而欠條雖然也可以約定還期以及在逾期未還的法律后果,但這個日期一般是欠條出具后的某一個時間點。
3、欠條通常是由于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時,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時償還而向債權人出具的債權憑證。“欠”字與“借”字有很大的區別,欠反應的是一種義務沒有履行的“狀態”。“欠條”產生的原因有很多,借錢可以是其中一種原因,其它例如在履行買賣合同、承攬合同、運輸合同等合同中,只要債務人沒有及時履行債務,債權人也可以要求打“欠條”,在很多時候,“欠條”往往是對雙方經濟往來的一種結算憑證,表明自寫“欠條”之日起雙方之間形成的一種債權債務關系。書寫“欠條”除了要如寫“借條”時要注意事項之外,還要注意寫清楚“欠條”產生的事由,就是因什么原因欠錢。因為,就欠款糾紛而言,原告出具的“欠條”不但要證明欠款的事實,而且還要證明欠款的合法性,寫清楚事由,也就說明了欠款的合法性;違法的欠款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如由于賭博、販毒等理由打下的欠條,只要有證據證實違法事實,法院是不會支持這種債權的。通常情況下,“欠條”往往附有一份基礎合同,基礎合同證實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合同的關系,也佐證了債權的合法性。從另外一個角度去理解,“欠條”實際上證實了債權人已履行基礎合同的義務,債務人卻沒有及時履行基礎合同的付款義務。不單是一般的合同履行后結算時可以打“欠條”,在履行勞動合同中,勞方也可以要求資方打工資“欠條”。
實踐中把借條寫成欠條或者反過來把欠條寫成借欠的情況很多,造成文不對題,結果往往給事實的印證,法律關系的認定以及權利人利益的實現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如果張三跟李四關系非常好,李四向張三借了3萬元應急,李四打了一個欠條給張三,沒有約定還期,那么過了兩年之后,如果沒有訴訟時效中斷、中止、延長的情形,張三再向法院起訴要求李四還款,就很容易被法院認定為超過了訴訟時效而喪失勝訴權。其根本原因在于,欠條自債務人出具時起,債權人即享有向其主張還款的權利,訴訟時效就開始計算,而一般訴訟時效期間是兩年,兩年以后再去主張,當然就喪失了時效期間。如果當初李四給張三打的是借條,同樣沒有約定借期,根據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出借人張三過了兩年再向借款人李四主張還款,自其主張之時訴訟時效才開始起算,此時張三起訴李四,法院當然可以依法支持。所以雖一字之差,卻差異重大,結果截然相反。
4.、“收條”是指收到別人或單位送到的錢物時出具給對方的一種憑據。無論所收到的是錢或物,都可以給對方開具“收條”。“收條”可以用來證實債務人履行了交錢或物的合同義務。例如,甲、乙雙方簽定有買賣合同,在乙履行交付貨款義務之后,甲就必須支付乙方貨款,乙方在收到貨款時則必須開具“收條”(收據或**)給甲方收執。“收條”一般也附有基礎合同,基礎合同可以是買賣合同、承攬合同、運輸合同等形式的合同。“收條”與“借條”完全不同,“借條”的目的在于證實一種已單方履行的借款合同關系,而單獨的“收條”不能證實這一事實對象。曾有這樣一個案例:甲借錢給乙,乙開具了“收條”給甲收執。后來,乙不還錢,甲憑著“收條”把乙起訴到法院,乙不承認借錢一事。結果法院判決甲敗訴。甲在此案中敗訴的理由很簡單,在乙不承認債務的情況下,單是一張“收條”是不能證實“乙欠甲的錢”這一對象的。因此,“收條”和“借條”是不可以亂套用的。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中,支付貨款或費用一方也常常會要求對方開具“**”。“**”與“收據”都具有法律效力,但“**”比起“收據”是更為正式、規范的憑證。所謂“**”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無論從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角度來看,還是從增加國家財政稅收的角度來說,在正式的交易中,買方在支付貨款(費用)時都有必要要求對方開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