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臺盟中央提交全國政協十二屆二次會議提案共二十七件,其中《關于用稅收手段化解產能過剩的提案》提出,產能過剩有稅收制度的原因,并提出利用稅收手段抑制產能過剩建議。《提案》指出,鋼鐵、水...
臺盟中央提交全國政協十二屆二次會議提案共二十七件,其中《關于用稅收手段化解產能過剩的提案》提出,產能過剩有稅收制度的原因,并提出利用稅收手段抑制產能過剩建議。《提案》指出,鋼鐵、水泥、機械行業集中度偏低,同質化產能過剩問題嚴重,工程機械、船舶設備、重型機械、機床工具的同質化產能過剩情況較為嚴重;船舶、稀土、光伏行業,過剩產能快速增加;汽車、電解鋁行業產能過剩風險加大。
《提案》認為,造成產能過剩有稅收政策因素,其中包括:分稅制下政府間財力事權不對稱,引發地方政府盲目追求GDP增長,導致體制性產能過剩;稅制改革起步較晚,稅制結構不盡合理導致行業性產能過剩;資源稅尚不完善,扭曲了企業經營成本,誘發資源性行業低水平發展,導致結構性產能過剩。
《提案》提出利用稅收手段抑制產能過剩的建議包括:全面推進營改增改革,擴大試點范圍,形成引導產業結構調整的稅收政策合力,規避行業性產能過剩風險;通過增強對第三產業的稅收政策效力,降低行業性產能過剩的風險;構建系統的資源財稅政策,引導不可再生資源行業過剩產能和社會資金轉向可再生資源行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