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月8日20時20分,中石油蘭州石化分公司設備故障導致火炬氣燃燒,排放大量黑煙,附近空氣質量惡化。事發后,蘭州市環保局表態,嚴懲污染企業,并要求蘭州石化公開道歉。這一公開喊話引起熱...
1月8日20時20分,中石油蘭州石化分公司設備故障導致火炬氣燃燒,排放大量黑煙,附近空氣質量惡化。事發后,蘭州市環保局表態,嚴懲污染企業,并要求蘭州石化公開道歉。這一公開喊話引起熱議。新法撐腰政府嚴斥違法企業
過去以經濟發展為中心的時期,很多地方政府以招商引資,提高GDP為首要追求,而對環境效益的考慮則遠遠不夠,導致政府成為排污企業的“保護傘”,“污染事件大事化小,不了了之的事情很多。”而本次,一個地方政府如此聲色俱厲地指責當地的大企業,非常罕見。E20環境平臺高級合伙人/執行董事、國家環境保護技術管理與評估工程技術中心副主任張麗珍認為,政府之所以有如此堅決的態度,其背景是新《環保法》的實施。
2015年1月1日,新《環保法》正式實施,新法第26條提到“國家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作為對其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第68條明確指出,地方政府負責人存在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依法應當責令停業、關閉的決定而未作出等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新法引導政府治污角色轉型
在嚴格執法的基礎上,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因,如《人民日報》上,有作者發文所指出的一樣,此次蘭州市公開斥責蘭州石化,因為時代變了,國人的環保意識強化了,唯GDP論英雄的時代一去不復返了。
新法實施之前,2014年11月12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中明確指出要強化監管責任追究,“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建立倒查機制,對發生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任期內環境質量明顯惡化,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造成嚴重后果,利用職權干預、阻礙環境監管執法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同時指出“要對地方官員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
這樣的規定,將官員責任與環境效果進行了掛鉤。張麗珍告訴記者,“在這樣的法律高壓下,地方政府感受到巨大的壓力,不可能再為企業做‘保護傘’。”客觀上會促進政府從GDP導向轉向環境責任導向,切實承擔起在環境治理中的責任。